发布时间:2021-07-01 热度: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追求利润最大化,增加收益、减少费用支出始终是企业一切活动的宗旨。这也意味着税收筹划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如何让企业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财税规划的安排,达到合理避税的方法,减少各项费用的支出,帮助企业节省开支是很多经营者日思夜想的事情。今天小编帮大家总结一下企业合理税收筹划的方法,整理的路径有两条线,一条是企业日常缴纳税种进行税收筹划需要考虑的因素,一条是企业不同的经济活动进行税收筹划需要考虑的因素。
税务筹划方法小结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在企业的投资设立初期一般会有纳税身份的选择问题,是成为
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是必须要面临的选择。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税率和征收方法不同,产生了进行纳税人筹划的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详细税务收益分析可以参考作者的文章“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选择问题”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销售商品就涉及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计算,以何种形式将产品销售出去,以何种形式进行结算,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也就存在着税收待遇差别的问题。不同的销售方式包含:折扣销售、还本销售、以旧换新和以物易物;不同的结算方式包含: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或分期收款、预收款项、委托代销等。合理的筹划税务效果肯定是大不相同。 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采购商品就涉及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计算,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究竟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损失呢?这里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的详细税务收益分析可以参考作者的文章“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选择问题” 增值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分别适用3%-16%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不同的税目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为了避免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而加重税收负担的情况,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的企业,一定要将各自的销售额分别核算。 在增值税税率的筹划中,纳税人应准确理解和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例如,适用10%低税率中的”农机”,是指农机整机,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范围,因此产生农机零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与农机整机生产企业合并、组合的形式,使产品符合低税率的标准,实现节税的目标。此外纳税人还可以通过转变经营模式,将适用高税率的应税项目转变为适用低税率的应税项目,以减轻税负,获取税收利益。 减免税的税收筹划 减免增值税的税收优惠需要考虑免征项目、即征即退项目和起征点的相关规定、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为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不断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多次下发文件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覆盖范围,相关
财务人员可以及时关注最新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减免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可以利用法定的免税规定以及机构的适当分立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一家茶叶生产全流程公司,如果从种植茶叶到生产出精制茶都在一个法人单位纳税的话,由于精制茶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该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常少造成该公司增值税税额非常高;如果把生产流程进行分拆,把一家公司分立为茶叶种植园和精制茶加工厂两部分实行独立核算,茶叶种植园免征增值税而且不影响精制茶加工厂进项抵扣,这种实行方案可以大大降低增值税税负。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纳税和企业相生相伴,增值税和所得税是纳税最重要的两
个税种,面对增值税的第一个选择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判断,面对所得税的第一个选择通常是居民企业或者非居民企业,当然现实中很多时候企业成立的时候并没有可选择的余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进行合理划分关键是为了区分纳税义务的不同。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适用于较为复杂的税率制度,税率归纳如图: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选择 企业也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仅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制的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的,还要代扣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分回的股息、红利,税法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般思路,从总体税负角度考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负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业,因为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后者一般涉及重复征税问题,但是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还需要综合考虑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及企业的相关战略。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 企业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时,不同的组织形式各有利弊。子公司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的,因而可以享受子公司所在地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税收优惠。但设立子公司手续繁杂,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因而不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但设立分公司手续简单,有关的财务资料也不必公开,分公司不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分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便于总公司的管理和控制。通常而言,在投资初期分支机构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比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企亏损额可以和总公司的损益合并纳税。当公司经营成熟后,宜采用子公司的组织形式,以便充分享受所在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收入的筹划 收入的总额包括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收入中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让渡使用权的收入的计量在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各种收入的抵免因素有一定的筹划空间。如各种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以及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外国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等,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销售收入;销售中的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也就等于递减了销售收入,也就相应的减少了企业所得税。 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筹划 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可以延迟纳税,相当于使用国家的一笔无息贷款。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属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比如企业销售商品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避免垫付税款。 扣除项目的筹划 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了防止纳税人任意加大费用、减小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允许扣除的项目作了规定,结合会计核算的费用项目划分需要,将费用项目分为三类: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和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一般采用的筹划方法:正确设置费用项目,合理加大费用开支,适当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例如,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摊销时,要视纳税人不同时期的盈亏情况而定:在盈利年度,应选择使费用尽快得到分摊的方法,使其抵税作用尽早发挥,推迟所得税纳税时间;在亏损年度,应选择使费用尽可能摊入亏损并能全部得到税前弥补,不要浪费费用分摊的抵税效应;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应选择能使减免税年度摊销额最小,正常年度摊销额增大的摊销方法。 税法给与优惠的费用项目包括研发费用等,应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的筹划 (1)资本化或者费用化的问题,按照财税[2014]75号文规定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于此文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不区分行业,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是否享受该优惠政策,如果企业购入相关的固定资产年度处于亏损状态,就没有必要享用该政策,放弃税收优惠不是问题。如果企业当年度有盈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与否,以使抵税效应达到最大。 (2)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与四大因素:应计提折旧额、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以及净残值。计提折旧时应充分考虑这四种因素。固定资产的计提方法有直线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限总和法。对于不能计提折旧又无须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加快处理,尽量实现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3)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的筹划。固定资产的维修与改良在税收处理上有较大的差异。一般维修费用能够尽快实现税前扣除,而改良支出需要计入固定资产,通过折旧实现税前扣除。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必须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4)租入固定资产租金的选择。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有购置、经营性租入和融资租入等,由于取得方式的不同,税法所涉及的有关规定也就不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收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亏损弥补的筹划 亏损弥补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重视亏损年度后的运营,确保亏损能在规定的5年期限内得到全额弥补是税务筹划首先需要考虑的方法,这个政策还给我们一个可筹划的空间就是可以利用企业合并、分立、汇总纳税等优惠消化亏损。按照税法的规定,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直接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并入总公司的亏损额,不需要用本企业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若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所以对于一些长期处于高盈利状态的企业,可以兼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了机构场所,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于20%的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所得减按10%征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在我国某些特区享受“两免三减半”或者“五免五减半”的定期免税优惠。纳税人都可以按照自身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适用减税政策。 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因此,根据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来看,在我们国家的企业合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固定,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企业取得了对一个或多个业务的控制权。 企业合并如何避税,同样需要根据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特点来进行筹划。 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只能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要达到避税的效果,一般都是由集团内部的优势企业选择经济效益比较低下的企业通过新设合并方式进行横向的兼并重组,即并购双方处于同一行业或者生产、经营同一产品情况下的并购行为,从而达到既能扩大企业规模经营效益,又能谋求企业所得税合并抵减作用的财务战略。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按照购买法进行合并会计处理的,实践中往往是选择能够达到控制上游企业或下游企业的战略经营目的,通过
股权控制方式进行纵向并购,即并购双方的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或者所处的行业属于前后关联或者上下游关系情况下的并购行为,在寻求协同效应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求被并购的目标企业能够实现物超所值,另一方面通过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的内部定价方式进行价值转移,以稀释合并企业自身的利润,从而达到总体税负下降的战略目的。 上述按照企业常见的税种进行了筹划,下面小编按照企业的经济活动对税收筹划方法进行一下归类。 税务筹划方法小结 筹资活动 内部筹资 在企业有融资需求的时候首选的融资方式就是内部筹资,把企业的留存收益转化成股本的这种筹资方式是成本和风险都相对较低的行为。从税务收益的角度如果企业有个人股东,留存收益分配到个人股东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无法避免的税款还是尽量延迟的好。 外部筹资 外部筹资两个主要方式就是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债务融资支付的利息是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可以带来节税效益,而权益融资分配的股利是需要先交纳企业所得税。利用债务融资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出于财务管理目标的考虑在采用债务筹资方式时,不仅要将资本结构控制在相对安全的范围内,还要确保总资产报酬率大于债务利息率,以保证现金流的安全。 投资活动 直接对外投资 (1)投资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成立一家公司是选择公司制还是合伙制,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参考本文中企业所得税的投资组织形式的详细分析,综合考虑你可能会得出一个利倍税半的好结果; (2)投资行业的纳税筹划,在我们国家不同的行业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所以尽可能选择税收负担比较轻的行业,比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政策,再比如环保、创业投资行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享受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应减免; (3)投资地区的税收优惠,这个筹划的主要方法就是寻找税收洼地。国内和国外都有很多大家熟悉的税务洼地。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百度,相关阅读也可以参考作者的文章“从苹果的避税魔术中,中国企业可以得到什么启示”。 介绍一个比较的经典的成功案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2000年的时候在中国股市高点计划通过股票减持进行套现给员工发放股票红利,当时员工持股平台之一的海南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如果按照常规操作,股票转让收益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收益25%,个人取得转让收益还需要再交纳净收益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如果名义上10元的转让收益最后员工拿到手只有6元(=10*(1-25%)*(1-20%))。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的筹划处理方式是把海南新豪时迁址到西藏林芝,2010年9月注册地变更后,成为林芝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获得当地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此时转让股票收益免征25%的企业所得税,只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前面的举例10元的转让收益最后员工拿到手变为8元(=10*(1*(1-20%)),税收筹划收益高达20%。 (4)投资收益取得方式筹划 企业投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利,获利的方式有股息红利和资本利得两种方式,但这两种方式税收负担明显不同,股息红利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带来节税效益。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同时取得这个投资收益的投资企业还需要持有期间超过12个月。资本利得没有节税效益。 直接对内投资 一般企业对内的投资包含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资产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外购、自建、委托外单位加工,还有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可筹划空间弹性相对比较小,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参考本文中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的筹划分析部分。无形资产投资税务筹划的空间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的归集,其他税务可筹划空间参考固定资产的筹划内容。 间接投资 间接投资指的是除企业控制或者共同控制以外的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需要考虑的节税效益主要途径是在不同的投资选择中考虑每种投资的税后回报率,也就是对比每种投资在税额的因素影响下投资收益的大小。 举个栗子,A公司目前想要进行债券投资,有国债和公司债两种选择。当前国债的利率为3%,由于国债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都是免税的,而公司债券是交税的,那么公司债券的税前利率要达到多少才能使实际收益大于国债的利息收益。计算假设采用常用税率中增值税6%,城市建设维护税7%,教育费附加5%,企业所得税25%。 公司债最低利率Y*(1-6%-6%*7%-6%*5%)*(1-25%)=3%,求解出Y=0.04288=4.29%,也就是说A公司在考虑投资公司债的时候,公司债的利率要高于4.29%实际得到的收益才会大于国债的利息收益。 营运活动 采购环节 这个阶段主要是涉及增值税的进项税,需要考虑可筹划的因素包括纳税人身份的筹划、购货对象的选择、结算方式的选择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这个环节主要可筹划的点要考虑好购货价格和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之间综合收益的比较,具体分析参考本文中增值税计税依据进项税额的分析部分,另外从购货方式和价格角度如果没差异的话尽量选择赊购的方式,价格有差异要考虑付款的时间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生产环节 这个环节主要是受企业所得税的税额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是企业的收入减去成本减去费用之后的利润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税率) 此环节中需要考虑存货的计价方法,如果是盈利的企业,入帐方式采用先高后低,可以有递延纳税的好处;如果是亏损企业或享受税务优惠的期间,从税务收益的角度计价方法最好采用先低后高的方法。 固定资产方面入账原值和计提折旧的方法和年限与存货的筹划思路一致。入账价值方面如果是盈利企业要加大本期的费用扣除可以在购买大型的资产设备时把各种小配件分开核算开票,使单价相对较低的支出不折旧直接计入当期低值易耗品。具体分析上文已经详细结束此处不再负赘。 期间费用方面参考上文关注各种扣除限额,对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还有一个可以考虑的筹划的点是在销售环节单设立一个销售子公司,这样可以扩充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销售环节 销售的收入关系到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方式影响到收入的金额,在销售阶段的促销环节、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涉及到的销售折扣、折扣销售、实物折扣和以旧换新的方式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应交税费差异还是挺大的需要关注。 在销售环节中销售结算方式的确认是大家比较容易忽视的一个可筹划的知识点,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存在税务可筹划的结算方式上尽量推迟纳税业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可以为企业的现金流创造很多收益。下表列示了增值税销售货物的具体的结算时间税法规定,其中我们可以看到赊销和分期收款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货物发出(无收款日),在书面可约定的收款时间进行斟酌在实践中还是很有必要的。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销售货物
直接收款
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
已经发出货物
委托银行收款
办妥托收手续
已经发出货物
赊销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货物发出(无收款日)
已经发出货物
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货物发出(无收款日)
已经发出货物
预收货款
货物发出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
收到预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
货物不一定发出
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
分配活动 这个阶段主要是涉及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在股利分配的问题上分与不分的优缺点分析请参见本文筹资环节的部分,企业决定要分配股利的时候纳税问题就是一个必须要考虑权衡的因素。各种股利分配的税务情况参见下图,具体实务中可以在可操作的范围内进行低税率形式的分配,当然股利分配还是要综合考虑现金流等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方案。 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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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销售货物
直接收款
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
已经发出货物
委托银行收款
办妥托收手续
已经发出货物
赊销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货物发出(无收款日)
已经发出货物
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货物发出(无收款日)
已经发出货物
预收货款
货物发出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
收到预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
货物不一定发出
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