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新三板上市公司给股东派发的红股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海南公司注册,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海南公司注册,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红股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红股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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