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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管帐处理惩罚方案——消费税最佳管帐处理惩罚方案(2)_税务网校_海南财税代理
发布时间:2021-05-18

  二、消费税的计较

  消费税回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税要领。

  (一)以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较

  回收从价定率要领计较应纳税额,其计较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合用税率

  当应税消费品的合用税率已按时,应纳税额的计较是否正确,要害取决于销售额简直认。而销售额简直认又因销售额形成的方法差异而有所区别,现分述如下:

  1.销售廉价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较

  (1)应税销售额简直认。纳税人对外销售其出产的应税消费品,该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较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罗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用度,但不包罗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假如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可能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纳价税归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较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较,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价外用度与增值税划定的价外用度沟通。

  对付应税销售额简直认尚有一些非凡划定: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岂论在合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假如包装物不作价伴同产物销售,而是收取现金,此项押金不该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但对因过时未收口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凭据应税消费品的合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伴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别的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划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凭据应税消费品的合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②有些应税消费品可以按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值计较缴纳消费税(所谓“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罗增值税税款)。比方,外购已税烟丝出产的烟;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出产的酒;外购已税扮装品出产的扮装品;外购已税护肤扩发品出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出产的珍贵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出产的鞭炮焰火等。这项划定,浮现了消费税税不重征的原则,制止了就流转额全额征税而呈现的反复征税现象,是对传统流转税的一种改造。

  ③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该当凭据门市部对外销售金额缴纳消费税。

  ④纳税人用于调换出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低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该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计较消费税。

  别的,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海南公司注册,假如是以外汇计较销售额的,该当按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较应纳税额。

  (2)销售实现时间简直认。销售实现的时间,意味着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按照差异的销售结算方法,销售实现的时间该当按如下划定予以确认:

  ①采纳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法的,以销售条约划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②采纳预收货款结算方法的,以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③采纳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法的,以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④采纳其他结算方法的,以收讫销售款可能取得索取销售款的根据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3)应纳税额的计较。当纳税人当期销售额确认之后,即可按划定的计较公式计较应纳税额,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工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销售收入100000元,同时取得各类价外用度10000元,该产物消费税税率为15%,计较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110000×15%=16500(元)

  例2.某工场设有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对外零售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某月全部销售额为58500元,个中所含增值税的税率为17%,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较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的不含税销售额=58500÷(1+17%)=5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50000×10%=5000(元)

  例3.某企业向外商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以美元结算,共收取15000美元的销售收入,当月1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8.60。该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计较应纳消费税税额。

  按人民币计较的销售额=8.60×15000=129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9000×30%=38700(元)

  例4.某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30000元(按最高销售价值计较),用于补偿前欠前某公司的质料款10000元,同时调换同种质料20000元。该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较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30000×10%=3000(元)

  例5.某工场以一批外购已税消费品为原料,继承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后出售,取得销售收入60000元,应税消费品合用的税率为40%,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不含增值税)为25000元,计较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税销售收入额=60000-25000=35000 (元)

  应纳消费税额=35000×40%=14000 (元)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较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分为两种环境:一种是用于持续出产,继承加工成应税消费品。比方,以自产的烟丝继承加工成卷烟,只需就最终产物卷烟缴纳消费税,而作为中间产物的烟丝则不需缴税。另一种则是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除出产以外的其他方面,这种环境就应在自产应税消费品移送利用时计较缴纳消费税。计税时,应以纳税人出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值为计税依据,假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值的,可按构成计税价值计较纳税,构成计税价值的计较公式为:

  构成计税价值=(本钱+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这里“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值”应是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值。假如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值坎坷差异,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较(但销售价值明明偏低又无合法来由,或无销售价值的环境应除外)。假如当月无销售可能当月未完结的,应凭据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值计较纳税。

  计较公式中的“本钱”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物出产本钱;“利润”是指按照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本钱利润率计较的利润。国度税务总局对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本钱利润率的划定为:(1)甲类卷烟10%;(2)乙类卷烟5%;(3)雪前烟5%;(4)烟丝5%;(5)粮食白酒10%;(6)薯类白酒5%;(7)其他酒5%;(8)酒精:%;(9)扮装品5%;(10)护肤护发品5%;(11)鞭烟、焰火5%;(12)珍贵首饰及珠宝玉石6%;(13)汽车轮胎5%;(14)摩托车6%;(15)小轿车8%;(16)越野车6%;(17)小客车5%。

  例6.某工场在节日期间将本厂廉价的一批应税消费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按同类消费品当月销售价值计较,该批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额应为40000元,沟通合用税率为17%,计较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40000×17%=6800(元)

  例7.某企业为开辟市场,将研制开拓的应税消费品新品种作为样品投放展销会,海南公司注册,以扩大产物告白宣传的影响。该产物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值,其出产本钱为75000元,平均本钱利润率为5%,消费税合用税率为10%,计较应纳消费税税额。

  构成计税价值=(75000+75000×5%)/(1-10%)=87500(元)

  应纳消费税额=87500×10%=8750(元)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较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纳税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
方该当凭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值计较纳税,假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值的,可以
凭据构成计税价值计较纳税。其计较公式为:

  构成计税价值=(质料本钱+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式中,质料本钱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质料的实际本钱,委托方有责任如实提供有关“质料本钱”的核算资料,加工费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用度(包罗代垫帮助质料的实际本钱)。计税要领举比方下:

  例8.甲工场委托乙工场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甲工场提供的原质料本钱为32000元,乙工场代垫帮助质料的本钱为2000元,收取加工费8000元,该应税消费品合用税率为30%。受托的乙工场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值。计较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构成计税价值=(32000+2000+8000)/(1-30%)=6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60000×30%=18000(元)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假如直接举办出售的,无需再缴纳消费税;假如将其作为原质料用于持续出产应税消费品的,比方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力原料出产卷烟;以委托加工的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出产酒;在销售这些应税消费品时,可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予以扣除,从而制止反复缴纳消费税。

  例9.假如上例中的甲工场将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用于持续出产成应税消费品(最终产物),然后举办销售,假设取得销售收入额70000元,合用税率为45%,其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较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最终产物)=70000×45%=31500(元)

  扣除委托加工原质料的已交消费税后,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实际应交消费税额=31500-18000=13500(元)

  4.入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较

  纳税人入口应税消费品,该当凭据构成计税价值计较纳税。构成计税价值的计较公式为:

  构成计税价值=(关税完税价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例10.某收支口公司入口应税消费品一批,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值为人民币500000元,关税税额为600000元,消费税合用税率为45%,计较其应纳消费额。

  构成计税价值=0.1×[(500000+600000)/(1-45%)]=20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2000000×45%=900000(元)

  (二)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较

  回收从量定额要领计较应纳税额,海南公司注册,其计较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元税额

  式中,“销售数量”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详细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利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入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审定的应税消费品入口征税数量。

  在按从量定额要领计较应纳税额时,假如应税消费品的计量单元与税目税率表中的计量单元纷歧致,需先举办计量单元的换算,然后据以计较应纳税额。

  例11.某啤酒厂某月销售桶装啤酒1000吨,每吨售价(不含增值税)3500元,取得销售收入3500000元。啤酒定额税率为每吨220元,计较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1000×220=220000(元)

  例12.某收支口公司入口柴油,海关为其审定的征税数量为500吨,柴油定额税率为每升0.1元(柴油、吨=176升)。计较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0.1×1176×500=5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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