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在出产、委托加工和入口环节征收,销售环节不再征收。消费品委托加工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18508932366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1-05-08 热度:
消费税在出产、委托加工和入口环节征收,销售环节不再征收。消费品委托加工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假如委外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用于持续出产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税款准予按划定抵扣。
但假如委托方即甲方不将委外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由委托方用于持续加工应税消费品,而是全部让受托方加工成最终可以售卖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售卖,那么由于省去了甲方本身出产加工建造的环节,由于方法转换,发生差异的计税依据,即:
委托加工产物的计税价值=(质料本钱+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率)
而通过委托方持续加工后的产物的计税价值是产物的售价,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产物的售价一般会高于委托加工的计税价值,两种差异的计税价值的差别导致了消费税计较功效的差异,从而有了税务操持的空间。
案例
例:甲出产应税消费品企业将烟叶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烟丝,烟叶本钱为76万元,加工本钱为50万元,加工完后甲企业收回再用于持续出产应税消费品甲类卷烟,再加工本钱为60万元,海南公司注册,加工完成后全部对外销售100箱(每尺度箱5万支)甲类卷烟,共计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烟丝回收从价计征,消费税率为30%,卷烟回收复合征税,从价消费税率为56%,从量按0.003元/支计征,如果不思量增值税。
①税务操持前
即对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又继承出产建造成应税消费品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付出加工费,甲公司付出乙公司代收代缴应交消费税。
消费税计税价值=(760000+500000)÷(1-30%)=1800000(元)
应交消费税=1800000×30%=540000(元)
甲公司销售卷烟
凭据复合计征步伐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交卷烟消费税=5000000×56%+50000×100×0.003 =2800000+15000=2815000(元)
扣除已交的54万元
实际应交消费税=2815000-540000=2275000(元)
甲公司的税后利润=(5000000-760000-500000-600000-2815000)×(1-25%)=325000×75%=243750(元)
②税务操持
甲公司不收回再加工,而是委托乙公司全部加工,将烟叶直接加工最终产物卷烟,付出加工费110万元后,直接由甲公司对外销售,销售价值稳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付出代收代缴消费税
实行复合计税步伐计较纳税的构成计税价值计较公式:
构成计税价值=(质料本钱+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消费税计税价值=(760000+1100000+100×50000×0.003)÷(1-56%)=1875000÷0.44=4261363.64(元)
按复合计税步伐计较付出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 4261363.64×56%+100×50000×0.003=2401363.64(元)
甲公司将加工好的卷烟再销售时
因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不需再交消费税
甲公司的税后利润
=(5000000-760000-1100000-2401363.64)×(1-25%)
=738636.36×75%=553977.27(元)
③税务操持前后功效较量:
税务操持后比不操持导致企业多赚利润=553977.27-243750=310227.27(元)
④政策依据:
按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解卷烟消费税的通知》,烟草的消费税有两个构成,别离是从价税和从量税。
(1)从价税:出产环节,甲类卷烟为56%、乙类卷烟为36%,雪茄烟为36%,烟丝为30%。批发环节,对所有卷烟按11%的税率征收从价消费税。
(2)从量税:出产环节对所有卷烟征收0.003元/支的从量消费税;批发环节,对所有卷烟征收0.005元/支的从量消费税,利用复合计征步伐缴纳消费税。
卷烟应纳消费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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