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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的核心问题(中)​

12.问: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的股权是未出资完成的,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吗?答:根据最高法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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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20 热度:

公司股权转让的核心问题(中)


上一篇写了公司股权转让的核心问题(上),现来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小编带来公司股权转让的核心问题(中):


11.问:《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让方以其继续参与了公司管理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不可以,这属于让渡股权前的行使股东行为,不能认为其否认股权转让,从而否认转让协议的效力。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让方又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应认定为不履行转让协议行为,即实际违约行为。

12.问: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的股权是未出资完成的,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吗?

答:根据最高法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当受让人不知情时,对未出资完成部分不需要承担出资义务。

13.问:《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方将转让款支付给转让方,转让方却迟迟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可否主张转让方非法占用股权转让款并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答:不可。转让方迟迟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属于违约行为,依据违约条款追究对方的相关责任即可;在《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未被解除前提下,转让方收受并占有股权转让款是其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股权转让款并不存在被不当占用的情形,受让方的救济途径为要求对方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并承担因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而造成的损失,但不可主张转让方非法占用并支付相关利息。

14.问:股权转让方迟延履行股权变更手续的应该怎么办?

答:应当按照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受让方主张因转让方迟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其不能及时获得股权而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要对该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15.问: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收取股权转让款不需要提供任何形式的发票,合同是否因此无效?

答:该合同部分无效。“不需提供任何形式的发票”属共同涉嫌逃避纳税,损害国家利益,显然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但根据合同法第56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可知,该条无效并不影响双方之间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16.问:股权转让情况下,其余股东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是指什么条件?

答:“同等条件”是原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同等条件”包括许多要素,其中股权转让价格是“同等条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其他的要素还有付款时间、付款周期、付款方式等等。



17.问: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答:为未生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据此,涉外股权转让需经审批机构批准。对于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也规定,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综上,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为未生效合同。



18.问:股东在股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亲属,给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答: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该无偿转让行为被认定为恶意串通,那么该转让行为便无效。恶意串通由两方面认定:第一,当事人出于恶意,即主观心态为故意;第二,有互相串通行为。



19.问:股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吗?

答:适用。股权既有物权属性,又有债权属性,股权关系影响着公司经营及各权利人的权益,故股权纠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解决纠纷,避免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20.问: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另一方能否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

答:不可。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此类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原则上只适用于请求权,但此类案件是确认之诉。即此合同的有效性或无效性不会随着时间改变,故法律并没有对其效力的确认进行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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