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2 热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建筑资质申报需满足的条件、办理方式、流程及申报材料要求等,予以一次性告知,请申报人遵照执行。
一、受理范围
(一)我委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我委负责初审,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受理地点
乐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窗口(乐东市五象大道南侧669号海南体育中心C区一楼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原件审核
申报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必须由原件进行复印,扫描打印的不予受理)连同原件一并送交市城建委审批窗口核查(原件审核后退回)。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的组成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2-1,请务必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申请企业登录海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网上申报数据(
电子材料),填报完成后打印资质申请表,,非网上打印的申请表不予认可。
申请表须由
法人签署并加盖
单位公章,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两份、附件材料一份。
2、附件材料:申请类别及需提供材料清单详见本指南附件2-2。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三)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所有材料均须提供
原件审核,鉴于人员身份证收集困难的实际情况,现规定如下:
(1)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工人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等必须提交原件审核;
(2)技术工人身份证原件若无法及时提交,可提交加注个人签名、指纹印和企业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此款规定只适用于由我委审批的资质类别,由我委初审报住建厅审批的资质类别原则上需提供所有原件进行核查),我委将通过与社保证明上所载明身份证号比对的方式进行核查。
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我委审批窗口受理后,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应在申报材料上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需为中国移动网络的手机号码,我委将通过系统短信方式向企业反馈有关信息,请企业密切关注,其他
运营商的号码无法发送),保证通信畅通。因为通信不畅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3、材料涉及到人员、资金、业绩、设备等指标,请按有关资质等级标准提供。
4、建筑业企业的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
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的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
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5、社会保险证明由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6、申请材料中需要企业加盖公章或
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7、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必须与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8、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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