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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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海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通知>的意见》(穗地税发[2005]123号)规定,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当期免抵税额”)已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即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当期免抵税额”是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在收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当期免抵税额”的核准意见后,应于次月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附上当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复印件一份。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对“当期免抵税额”的核准意见后,于次月申报期内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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