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司注册首选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提供海南自贸岛公司注册、海南公司代理记账、海南法律服务、海南猎头招聘服务!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务 > 企业法库 >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三章:责任主体_海南公司注册首选民企服务中心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三章:责任主体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8508932366 立即咨询

快速申请办理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三章:责任主体

发布时间:2021-03-17 热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民法典》目录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提供海南公司注册、海南代理记账、海南企业股权变更、减资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上一篇:《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二章:损害赔偿
下一篇:《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四章:产品责任

相关阅读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八章:高度危险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八章:高度危险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友情链接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会计网校 | 便民信息网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 | 海口市人民政府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搜外友链 | 海南省电子税务局 | 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  | 太原公司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海外公司注册代办机构 | 北京注册税务师 |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国海关总署 | 财经中国网 | 新浪网 | 百度 | 腾讯网 | 网易 | 中国财税法治网 |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 领英人才网-海南招聘信 | ODI境外投资备案 | 上海注册公司 | 海南买房 | 知识产权 | 上海公司注册 | 知否生活百科 | 石家庄代理记账 | 免费小说阅读 | 深圳代理记账 | 自助友情链接 | 天涯时光社区 | 万宁房产 | 合肥营业执照办理 | 万宁房产 | 万宁房价 | 万宁房价 | 领英人才网 | 青岛代理记账公司 | 厦门注册公司代办 | 爱尚公采 | 中合网 | 资质代办 | 代理记账公司 | 双乾一站式知识产权 | 海南注册公司 | 西药招商网 | 柳色阅读网 | 优惠商城 | 海南人才在线 |

官方微信公众号

集团总部18508932366

海南海口市龙华区紫荆路2-1号紫荆信息公寓B座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