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跟尾事项的通告财务部税务总局民政部通告2021年第3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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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跟尾事项的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通告2021年第3号
为勉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务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通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跟尾事情,并思量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门条件可凭据以下划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分依法挂号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打点用度比例,可凭据《民政部 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勾当年度支出和打点用度的划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划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通告宣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品级到达3A以上(含3A)。对付2019年创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通告宣布之日已接管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思量其评估品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思量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凭据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品级,海南公司注册,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海南公司注册,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打点用度比例,可凭据《民政部 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勾当年度支出和打点用度的划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划定执行。
三、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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