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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要知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8

注册公司运营,缴纳税款是不可以避免的事情,对于增值税这一个词语,听到的次数也应该不在少数。在2017年3月1日,就开始全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在海南注册公司的你知道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的最新公告,在全国性的范围内实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试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的公告信息如下:


一、发布的背景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税务总局自2016年8月1日起在91个城市开展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自2016年11月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目前试点情况平稳顺利,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二、公告的内容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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