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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上)
发布时间:2021-07-01

【导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明确:两类人免除个税汇算清缴,不用补税,又能省下一笔钱!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做了简要提示。

一、免于办理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形;

第一类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

第二类人: 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

1、免于办理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形仅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2、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准确预扣预缴或者累计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前提;

3、年度综合所得收入的理解: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的收入合计,而非收入额合计。如: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5000元)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4000元),此时应以5000元作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可能被暂停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需要注意,即便您未多扣专项附加,而相关扣除信息有明显错误的,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也应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否则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需要注意的是:虚假报送、重复享受、超范围或标准享受、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等情形或将接受惩戒。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5、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减免税额可选高标准: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减免税额不一致的,可以选择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二条。

法规原文: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1、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2、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3、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4、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7日

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顺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入首页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2、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3、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款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4、可继续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请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5、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此期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6、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由扣缴义务人代办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人除本单位以外的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并妥善留存。

7、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8、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9、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八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使纳税人尽早获取退税,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转账方式缴纳。

10、年度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分阶段、分梯次引导纳税人错峰办税,并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网页端、12366自然人专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个人所得税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纳税人顺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税务总局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主要内容和考虑说明如下:

1、什么是年度汇算: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除提高“起征点”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样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税负,能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综合税制,通俗讲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这与我国原先一直实行的分类税制相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入时,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费用进行汇总,收入减去费用后,适用3%—45%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为便于公众理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公告》第一条解释了年度汇算概念和内容。需要说明的是:

(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者判定条件不同,所负有的纳税义务也不相同。《公告》第一条中所称“居民个人”,是指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也就是说,只有居民个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2)年度汇算之所以称为“年度”,即仅限于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以后年度。因此,2020年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仅需要汇总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

(3)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等。

(4)为什么要做年度汇算?

一方面,年度汇算可以更加精准、全面落实各项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更好保障纳税人的权益。比如,有的纳税人由于工作繁忙,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在平时没来得及享受;还有一些扣除项目,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支出金额是多少,比如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等,这些扣除都可以通过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或正常办理。为此,《公告》专门在第四条,分三类情形列出了年度汇算期间可以继续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既有平时可以扣除但纳税人未来得及扣除或没有足额扣除的,也有在年度汇算期间可以正常办理的扣除,提醒纳税人“查遗补漏”,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另一方面,通过年度汇算,才能准确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多预缴了税款,就要退还给纳税人。税法规定,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时,仍需要依照一定的规则,先按月或按次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这几乎是世界上所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的普遍做法。但由于实践中的情形十分复杂,因此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的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比如:年度中间,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收入波动过大或时断时续,在收入较高或有收入的月份按规定预缴了税款,但全年综合所得的收入总计还不到6万元,减去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后,按年计算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时,平时已预缴税款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退还给纳税人了。

2、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国务院专门明确了对部分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补税义务的政策。据此,《公告》第二条列明了无需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具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对部分本来应当办理年度汇算且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免除其办理的义务。包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所列的,纳税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则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公告》第二条第二项所列的,纳税人只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则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

另外一类是《公告》第二条第三项“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既不需要退税也不需要补税,自然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或者纳税人自愿放弃退税,也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很多纳税人都不太清楚地记得自己全年收入到底有多少,或者怎么才能算出自己应该补税还是退税,具体补多少或者退多少,是否符合豁免政策的要求,等等。对此,一是纳税人可以向扣缴单位提出要求,按照税法规定,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款等情况告诉纳税人;二是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查询本人2019年度的收入和纳税申报记录;三是2020年汇算前,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网页端),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的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纳税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政策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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