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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税法来了,征税又有什么变化?
发布时间:2021-07-01

【导语】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税法 》,较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实施,虽然还有1年,但我们要充分准备起来。

一、征税范围明确:

1、能源矿产的变化:

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中央层面列举了30多种主要资源的品目,没有列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的品目。资源税法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2、金属矿产的变化:

3、非金属矿产的变化:

4、盐的变化:

5、新增水汽矿产:

二、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目分别实行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实行固定税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等,其他资源实行幅度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税率。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规范了减免税政策:

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的政策,也有阶段性的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对油气开采运输过程中自用资源,和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层气,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同时为了更好的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税法授权国务院对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免资源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对共伴生矿、低品矿、尾矿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税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减免资源税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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