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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重大利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范围扩大啦!
发布时间:2021-07-01

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8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称公告),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的基础上,公告将部分先进制造业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优惠进一步扩大。
一、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期末留抵退税条件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此项规定放宽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期末留抵退税的条件,与39号公告规定的期末留抵退税需要满足的5项条件相比,第2至5项条件完全相同,主要是第1项条件发生了变化,将39号公告所规定的第1项条件“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调整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取消了连续六个月和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制,这就将留抵退税的范围明显扩大,让更多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政策是2019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那么政策执行之前,以上纳税人仍应按39号公告的规定执行。而对于2019年7月及8月申报期,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是可以在后续申请退税的。
公告还明确,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这一界定与39号公告是相一致的。

二、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范围
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此项规定明确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的范围,只有其经营上述列举范围内业务,并且相关业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才可以享受本公告优惠。而销售额比重需要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对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期末留抵退税比例扩大
公告规定,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与39号公告规定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相比,本公告取消了60%的比例限制,直接将退税比例扩大至100% ,退税幅度增加40%,对纳税人而言,这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而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与39号公告的规定是保持一致的。
四、政策执行问题
公告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仍然按照39号公告)执行。同时,公告特别指出,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政策鼓励先进的导向性也是非常明显的。
符合39号公告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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