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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有哪些类型,如何复审?
发布时间:2021-06-30

如果申请进行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商标管理部门就不会给予商标注册,换言之也就是会进行商标驳回。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

1.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3.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4.商标局异议裁定;

5.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6.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商标驳回复审都需要那些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商标复审条件: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间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5.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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