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的地域性体现在商标注册机构可以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目前在我国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地域性仅在大陆范围内受到保护,港、澳、台地区不受保护,如果需要在除大陆范围外受到保护,则需另外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时效性即为商标的有效期,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在某一法定时间内受到保护,这一法定时间就称为商标的有效期。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后,注册人需要继续使用并受保护的话,则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商标续展手续。
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提示:如果想延长商标专用权的时效性,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商标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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