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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产农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6-28

非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019-11-29

  单位或个人外购农产品对外批发或零售,以及外购农产品经过初加工,深加工后对外销售需缴纳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1%或17%,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征收办法适用征收率3%,下列情形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个人节税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企业节税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的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应与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公司节税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有: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个税节税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的业务范围详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10年版)》。

  2.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分红节税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上述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分别适用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上述项目取得的所得,或受托从事上述项目取得的所得,均可享受相应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4.依据规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上述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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