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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方案选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发布时间:2021-06-28

税收筹划方案选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2019-07-08

  由于非应税收入政策的本质是推迟对收入的确认,税收差异是一种时间差异,因此,企业对财政补贴收入的税收待遇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的最佳选择。

  (一)综合比较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筹划方案,将财政资金补贴收入作为享受企业所得税加扣除优惠,企业所得税加残疾人工资扣除优惠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取得最大收益,不享受上述两种利益的企业,可将财政补贴收入视为非应税收入,以达工资节税到最大收益。

  (二)境内关联方交易的企业,应当根据当年实际纳税计算结果进行比较,作出最佳选择。

  (三)财政资金补贴所得,用于购买货物,加工,修理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用于“财税法”(2016)第36条规定的扣除的,可以扣除进项税额,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注意事项。

  在将财政补贴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时,应重视财政补贴收入的后续管理:。

  在税个人独资企业务稽查过程中,经常发现企业财务人员容易将财政补贴收入与免税收入混淆,此外,他们对政策不熟悉,人员调动和非应税收入调整期(60个月)长且容易忘记,对非应纳税所得额形成的支出和未使用的非应纳税所得额,未及时进行后续纳税调整的,适用税务机处理,调查处理。

  首先,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小规模和低利润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节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8条(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低利润企业待遇,适用于拥有计算自己应纳税所得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具备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之前,不对小规模,低利润的企业适用适用的税率。

  其次,已经批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技术转让的税务风险改变用工关系优惠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定,享受技术转让优惠所得税减免的企业应当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合理分配期间费用,如果不单独计算,则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批准的企业不符合这些条件,则不符合技术转让所得税的资格。

  第三,已经批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扣除研社保合规发费用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所产生的研发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财务会计合理,能准确收取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享受优惠待遇和扣除,第10条还规定企业必须进行研究,开发费用由特别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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