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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管理变化和契税了解
发布时间:2021-06-28

一般纳税人管理变化和契税了解 2019-11-16

  1把认定改为登记。

  老的是《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新的是《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老办法要求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批,新办法则把权利放在纳税人手中,由纳税人判断自己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符合条件的,只需到税务机关登记即可。

  2免税销售额不再包含在销售额中。

  《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个人节税销售额,”。

  免税销售额不再计入一般纳税人销售标准。

  3增加事先告知程序。

  对纳税人销售额达标没有主动登记的情况,《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额达标后)……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在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后,企业节税未在规定时限内(次月15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履行告知程序,即在5日内制作并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5日内办理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4简化程序。

  一般纳税人登记程序比起以前的认定程序简单了很多,纳税人只需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若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若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公司节税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5取消不经常发生经营行为的表述。

  老办法有对不经常发经营行为的规定,新办法,取消了“不经常发生经营行为”的表述,而是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案例:某公司持法院判决书过户房产,在纳税过程中,因法院判决书中的房产价格低于税务机关二手房评估系统评估价格,税务机关要求按评估价格核定征收契税,企业认为应当按法院判决书价格纳税,个税节税并向税务机关递交了法院判决书,究竟该按哪个价格纳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争执不下。

  凡人以为,本案例究竟应按哪个价格征税,可以从以下三个问题去认识:。

  其一:地税机关能不能核定征收契税。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依法缴纳契税,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在二手房交易中,常常会出现房屋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形,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契税暂行分红节税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地税机关如何评估交易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继续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一窗式”征收模式,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试点工作,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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