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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个税的补贴和专项扣除内容
发布时间:2021-06-28

个税的补贴和专项扣除内容 2020-01-15

  1,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海南个人避税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海南劳务费避税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4,生活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海南合理避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5,救济金。

  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专项扣除:主要指三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三险一金计算: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海南避税天堂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4%,企业缴纳工资基数的10%,个人缴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2,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2%,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9.8%其0.8%部分进个人账户,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个人每月缴纳3元,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1%,个人生病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共同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3,失业保险:海南个税避税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x0.5%,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1.5%,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领取失业保险。

  4,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x8%,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8%,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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