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4.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备案申请。对逾期备案纳税人,如:当前日期超过“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日期”15日的纳税人,受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处以罚款。
(2)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以上就是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如何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内容,备案事项的受理机构一般为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具体详情建议您咨询各县区(市)的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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