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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有权查阅
发布时间:2021-06-28

  12月16日,藤县法院对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某公司应置备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以及于公司住所地供原告徐×查阅、复制,并应置备2010年1月至201...

  12月16日,藤县法院对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某公司应置备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以及于公司住所地供原告徐×查阅、复制,并应置备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9日的财务会计账簿于公司住所地供原告徐×查阅。这是该院首次对该类型案件的宣判。

  2008年1月29日某公司申请成立。2009年12月,徐×、刘×等人受让该公司100%股权公司章程明确记载公司股份刘×占68.75%、徐×占31.25%。2013年3月,原告徐×向被告公司提出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但被告公司未提供给原告。2013年5月9日,该公司临时股东会以原告徐×不履行出资义务、也不交付股东投资额为由,作出决议解除原告某的股东资格。原告遂诉至法院。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及章程,原告徐×是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徐×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被告某公司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徐×行使股东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原告徐×要求被告某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给原告查阅、复制的请求,理据充分。但由于2013年5月9日被告公司的股东会作出了解除原告徐×股东资格的决议,因此,被告提供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的范围应限于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9日期间,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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