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海南公司注册 > 公司注册 > 内资企业注册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6-28

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分配给个人,是否缴纳 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分配给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必须符合289文件规定的“资本公积金”的规定,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是一家专注于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公司注册、公司注销、代理记账、营业执照、资质代办、许可证、企业报税/年审、财务代理等一系列业务服务,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财税相关知识,欢迎点击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24小时客服

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提供海南公司注册、海南代理记账、海南法律服务、海南猎头招聘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海南公司注册首选民企服务中心
x
如有疑问,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