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长期不分配不投资的,是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以上的,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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