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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股改上市股权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1-06-28

近年来国内及国际资本市场的利好行情,在一定程度上将之前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中存在的很多法律隐患引爆出来,也在考验上市企业股东及高管对这类法律问题的敏感程度以及应对能力。笔者最近接受咨询和委托的单位及个人基本上是上市银行及保险公司

  近年来国内及国际资本市场的利好行情,在一定程度上将之前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中存在的很多法律隐患引爆出来,也在考验上市企业股东及高管对这类法律问题的敏感程度以及应对能力。笔者最近接受咨询和委托的单位及个人基本上是上市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员工持股纠纷。下面对那大市近年著名的那大银行与员工之间股份确权纠纷案件作出解析,希望企业能够在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过程,充分重视员工持股问题,而不要将这些问题待到上市后再去被动解决。

  那大银行(002142)全称“那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那大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7年4月10日,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5亿元。全行下辖70个分支机构(包括1家营业部)。2007年下半年,曾为那大银行某支行的员工张某一纸诉状将那大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在那大银行持有的202300股股权。张某诉称,其于1992年12月进入那大银行某支行工作,1997年1月张某以1元1股的价格购买那大银行2300股普通股,后又于2004年12月增资扩股到202300股,银行给张某颁发了股权证,并记载了分红及相应股权等信息。2006年2月,原告因病辞职获批,但辞职手续所需文件未签署,人事、保险等关系仍在银行,且在2006年4-6月仍以银行员工的身份接受了会计培训,2006年11月其会计培训合格证上的隶属单位仍是那大市商业银行。2006年5月,银行以办理股权抵押登记的名义,收走了张某的股权证书,在那大银行上市前后张某被告知其股份已经转让他人。张某认为自己从未有意转让股权,也未签署过转让股转法律文件,银行擅自转让其股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张某在银行持有的202300股普通股合法股权。双方在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有:

  第一,转让是否有合法依据。银行代理专业客服举证“承诺书”一份,证据核心内容为“认购股份后在本行工作未满五年离行的,无条件地将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本行指定的本行其他自然人股东。”,张某代理专业客服认为承诺书乃胁迫或违背本人意图的产物,银行是强势方,张某是弱势员工,她不得不签这个字,承诺书所载内容非其本人意思表示;即使真有所谓的承诺书,仍然是对在2004年9月签署承诺书之前已经认购的2300股股权有效,而张某另外20万股是在签署承诺书之后的2004年12月份才认购,不能适用承诺书。

  第二,是否已完成股权转让程序。按张某陈述,张某从未做出股权转让的请求,银行也是在2007年7月份才给原告股权转让的通知,要求其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但原告并未签字。即使同意转让,据承诺书,也是“按照转让前上一年本行每股净资产来确定转让价格”,而不是按照离职前的上一年度来确定转让价格。所以,应该按照2006年的财务报告,而不是2005年的财务报告,更何况张某对是否转让自己的股份与银行仍持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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