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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税收有哪些有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6-28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对全国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 ,其直接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认定的我省全国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海南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新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柳河华龙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南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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