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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优惠中的两位“小微”你可分清了
发布时间:2021-06-28

据江苏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小编了解,有些纳税人在申报税收时,对于应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与应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傻傻分不清,导致应该享受税收优惠的而没有享受到。今天,就帮助您好好分清税收优惠中的这两位小微吧。

目前,国家针对小微企业出台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两个:

1、关于增值税中的小微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关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财税〔2017〕43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以,作为纳税企业,只要您符合以上两个文件中的规定条件,便可既能享受到增值税(营业税)优惠,也能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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