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了解,自2018年3月1日起,新的增值税票表比对开始实行之后,未开具发票收入栏不能填写负数,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出了新规: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2017年10月30日,国税总局出台了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背景就是原来的增值税一窗式比对,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很多问题。
纳税申报时的发票与报表之间、报表与报表之间、报表和税额之间,都有很多不衔接的地方,所以,一窗式比对这道防火墙,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有大量的一窗式比对不符的记录被强制通过,造成税款的流失。
另一方面,有一些虚开行为,通过人为篡改纳税申报填报栏次,绕过税务机关的一窗式比对,也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
再加上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版的广泛推行,也给票表比对奠定了一定的技术基础。
税总发〔2017〕124号文,就是对增值税的票表比对,明确了具体的比对内容、比对规则和比对工作程序。并没有对增值税的处理出台新的规定,无新规一说。
该规程对销项税额的比对,是这样规定的: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这里的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的表述,指的都应该是合计数。
简单的说,就是:开票的价税合计数≦申报的价税合计数
一直以来这个就是道理,因为申报数是包含未开具发票收入和纳税检查调整数的,所以,申报的价税合计数就一定会大于或者等于开票的价税合计数。
至于未开具发票一列,能不能填报负数,这个事情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例如:甲公司2017年11月份,实现了17%税率的未开具发票销售额10万元,当月将10万元的销售额填写在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未开具发票一栏内。
那么,甲公司11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小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符合票表比对的要求,顺利通过比对,完成申报,并缴纳税款。
但是,到了2017年12月,甲公司将11月的未开具发票销售额10万元开具了发票,这个时候,如果该公司不将已经在11月申报过的10万元在申报表上冲回,就会形成重复申报和重复纳税。
这个已经申报过的10万元的销售额在那个栏次冲回更合适呢?
第一种,就是原路返回,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原来你在未开具发票栏内做过正数申报了,就还在未开具发票栏内负数冲掉。这个时候,会造成会造成纳税人实际的开票合计金额和申报的开票合计金额不一致,出现票表比对不通过。
第二种,就是在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其他发票栏内负数冲回(根据开具发票的类型来选择)。这个时候,不仅会造成纳税人实际的开票合计金额和申报的开票合计金额不一致,而且会造成当期实际开票金额与申报开票金额不一致。也会出现票表比对不通过。
总之,不管将10万元的销售额在哪一栏内冲回,都会出现开票的价税合计大于申报的价税合计的情况,都会造成票表比对不通过的情况。都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的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后,才可以解除异常,解锁税控设备。
纳税人如果出现未开票收入的需要冲回的情形,需要做的,就是准备相关业务说明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来证明冲回销售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需要提醒各位朋友的是,未开具发票栏,不是万能的。阿莲发现有许多纳税人,将未开具发票栏,作为申报纳税的调节器。对因各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税款的情况,都通过这一栏来调节收入,实际上,这是给自己埋下了一颗雷。
金税三期系统,专门设计了一项对申报异常的监控指标,就是未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其他发票栏出现负数。
如果这两个栏次出现申报负数,即使是在票表比对时强制通过了,也会在未来的某个时候,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对象,尤其是大额的负数申报,更因该慎之又慎!
如果真的是由于纳税检查,发现的前期应计未计的销售额,正确的处理方式是通过纳税检查调整一栏来反映应补计的销售额。而不是通过未开具发票一栏来调节。
纳税申报是件严肃的事情,申报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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