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今后新设立的纳税人,计较增量留抵税额时如何确定留抵税额?
【谜底】
参考生态情况部回覆: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掩护税法》第三条划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情况掩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划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料和噪声。”则不在《情况掩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划定的大气污染物,不是情况掩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
二、关于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掩护税法》第八条划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较。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详细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三、关于无组织废气排放是否缴纳情况掩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掩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划定:“每一排放口可能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凭据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情况掩护税。”则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海南公司注册,假如属于《情况掩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划定的大气污染物,应依法缴纳情况掩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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