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解读新著作权法修改四大变化
侵犯著作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
施行30年的著作权法,迎来最大幅度修订,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这次修订历时十年讨论,触及著作权法领域诸多“疑难杂症”,例如作品定义不明晰、维权举证难、侵权成本低等。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能否“毕其功于一役”,彻底根治这些“病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从作品定义的科学设定、视听作品概念的引入、实行惩罚性赔偿等新设计来看,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将更有利于优化作品创作、传播、管理、保护的环境。
张洪波称,后续《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还将随之修改完善,希望著作权法的一些新规定能够细化,让各类侵权行为得到有效规制。
变化1
“作品”定义被修改更趋合理
新京报:修法后修改了“作品”定义,提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说法,对以后新兴类型作品的认定有什么意义?
张洪波:现行著作权法采用列举式,规定了八类具体的作品类型,同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规定了作品的定义。但是实践中,要求保护的客体是先界定作品类型,还是先界定是否属于作品,意见不统一。同时,近年来新出现的一些作品类型,无法划入法定作品类型,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只能进入“兜底条款”,这容易造成是否构成作品的争议甚至导致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修改后,将现行著作权法中“电影和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既与今年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相衔接,也充分考虑到了影视行业繁荣发展产生的权属约定新趋势。同时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作品的定义上升入法,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样的规定更趋合理,更容易判断和界定,更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可以将近年来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作品类型纳入保护。
变化2
界定“时事新闻”与“单纯事实消息”
新京报:定义中将合理使用范畴的“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这对“洗稿”“搬运”新闻作品等现象是否会有明显遏制作用?
张洪波: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时事新闻”定义为“单纯的事实消息”。但是实践中,新闻界和产业界对于“时事新闻”与“单纯的事实消息”是否为同一性,长期意见不一致,对“时事新闻”的定义和范围界定标准不统一。这就导致司法系统对于涉及“时事新闻”的版权纠纷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大量应当受版权保护的时事新闻作品经常因此被肆意侵权盗版。
这次修法将现行法中的“时事新闻”替换成“单纯事实消息”,这是新闻界和新闻工作者长期呼吁的结果。这样的限缩明确了“时事新闻”中不受版权保护的仅仅是“单纯的事实消息”,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
另外,修订后的第十八条增加了“职务作品”的种类,即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样的设计更有利于界定新闻成果的权属,有利于新闻成果的传播与保护,有利于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与媒体融合。
变化3
引入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额制度
新京报:修法后提高法定赔偿额,海南公司注册,引入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额制度。在实践中,这将如何遏制侵权的发生?
张洪波:令广大权利人高兴的是,这次修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即对于故意侵权、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权利使用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倍数赔偿。同时还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设定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500元。
这样的设计,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将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可以预见,这样的修改将有助于化解版权纠纷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分解有限的司法机关的压力,同时与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步调一致,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形成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侵权盗版的统一打击态势。
新京报:总的来说,新著作权法实施对于文字版权创作者利益保护,将带来什么明显改变?如何促进版权创作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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