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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母子情深,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必然也存在些“亲情”关系。在日常开展业务的时候,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难免会发生业务往来。很多人都认为,既然是属于亲情业务,那税收上肯定也会有亲情关系。对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这种关联性业务,税收上有什么规定呢?今天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下面是两种母子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常年的涉税问题:
某公司拥有自己的办公楼,因发展需要,该公司成立了一个子公司。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办公楼办公,但是母公司没有向子公司收取场地租金。由于是直属的子公司,财务上母公司没有将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在企业所得税中做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需要按照独立企业公平交易原则,作为企业正常劳务费用进行涉税处理。所以,税务机关在处理母公司无偿向子公司提供办公场所事宜时,完全可以要求母公司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另外一种常见业务就是母公司无偿将资金提供给子公司使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要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支付相关价款费用。如果为了规避应纳税额而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价款和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利从中做调整。另外,母公司将借来的资金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使用,支付的利息费用是无关收入,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子公司因无法取得发票也无法在税前扣除。
所以,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性业务,还是有很多涉税风险的。除了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和无偿提供资金外,还有母公司为子公司代缴社保公积金、母公司奖励子公司优秀员工等,都需要注意其中的涉税风险。母公司为在子公司任职的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支出,应该由子公司支付并在税前扣除,同样的,母公司给子公司员工的奖励,也不能由母公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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