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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市将开展2019年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
发布时间:2021-06-20

据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消息,6月24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对北京市2019年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范围、职责分工、工作方法及时间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京财资产〔2019〕1167号

市级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9〕1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9年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18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等纳入本次产权登记工作范围。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进行登记。

(一)年度检查范围

1.取得由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取得由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办企业。

(二)初始登记范围

1.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事业单位。

2.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且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各级企业。

4.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且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办各级企业。

(三)注销登记范围

1.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或改制等原因被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的事业单位。

2.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

二、职责分工

市、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本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含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下同)产权登记工作;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工作;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按要求具体实施。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区财政部门

1.负责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产权登记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本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制度。

2.负责本级产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产权登记工作中有关政策咨询、问题解答。

4.负责研究、处理产权登记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5.负责审核确认本级产权登记结果。

6.负责汇总本级产权登记数据,撰写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二)主管部门

1.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实施工作。

2.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做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审计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线索。

3.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4.负责编制本部门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5.负责指导督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对产权登记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1.负责制定本单位产权登记实施方案。

2.事业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产权登记表,准备申报资料,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

3.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负责填报本单位产权登记表,准备申报资料,逐级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4.进行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开展产权登记审计审核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线索。

5.进行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负责自行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6.负责对产权登记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产权登记基准日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基准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四、产权登记工作方法和时间

(一)事业单位

为加强重点单位国有资产审核,提高产权登记工作效率,市财政局依据资产规模和结构,采取重点检查和书面审核的方式对市级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审计。重点检查单位及负责检查的中介机构名单请于2019年7月1日登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开始时间为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集中审核工作,9月30日前形成北京市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报告。集中会审时间另行通知。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开始时间为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形成汇总报告。集中会审时间另行通知。

五、产权登记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细致落实工作要求,确保产权登记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认真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确保应登必登、不重不漏,登记单位产权清晰,登记数据真实准确、登记事项全面属实、报送资料齐全完备。

(三)本次产权登记工作过程中涉及机构调整及企业清理的,应以产权登记基准日的实际情况为准开展工作,由调整前单位和主管部门对数据进行确认、审核,确需使用新单位公章的,提供相关资料并予以说明。对已经注销的事业单位及企业,要及时办理产权的注销登记。

(四)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为企业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五)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产权登记结果的利用。如无特殊原因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单位,应当限期办理或改正,逾期仍未办理或改正的,暂停办理其相关资产管理审批事项。

(六)对于确实无法进行登记的,由单位提出暂缓登记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产权登记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市级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区开展产权登记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本次产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方面应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克服困难,狠抓落实,按期完成产权登记工作,保证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其中,市级各部门应以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为关注重点,逐一厘清资产权属、使用情况,准确填报资产数据信息。产权登记数据应与决算数据一致,如有差异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三)产权登记过程中各单位应加强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体现在本次产权登记自查报告中,后期按正常审批流程上报损失时,财政部门会结合报告内容进行审批,如报告未体现,则影响资产的后续处置和审批。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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