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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有一下情形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6-20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

  有以下情形增值税会被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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