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已经到来,许多外贸企业在对2020年及以前年度出口的业务申报退税存在疑问,小编整理了几个常见问题,快来看看吧!
问题1:在对去年出口业务退税申报时,申报年月、批次应该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在2021年对2020年出口的业务进行退税申报时,应在申报年月一栏中填写202012,申报批次则按顺序顺延填写下来即可。
如上年最后一次申报时,申报年月为202012,批次为03,则在今年申报2020年的出口业务时,可填写申报年月为202012,批次为04。
问题2:公司在2020年12月底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的货物如何申报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第一条:“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问题3:公司2021年才办理了出口退(免)税备案,在2020年已出口的货物是否还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三款:“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问题4:公司2019年1月已声明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尚未满36个月,2019年4月曾调整过税率,那么在2021年是否还可以继续申报退(免)税?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