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请问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购买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属于职工福利范畴,而对于该福利费并不满足企业所得税法中可以享受免征的范围。
即对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超过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所得税;且享受此项个税税前扣除优惠,必须获得税优识别码。
综上,贵司给员工缴纳的补充保险如果属于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应取得有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以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否则,不能享受此特殊的个税扣除优惠政策,而需要并入到员工的工资收入当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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