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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清缴办理条件是什么?收入不超过六万
发布时间:2021-06-20

2020年个税汇算清缴自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最近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收到很多小伙伴的提问,称不知道自己是否需要进行申报办理,那么是不是每一个人都需要进行汇算清缴?我们来看看吧。

个税汇算清缴办理条件是什么?是不是每个人都需要办理?

举个例子:小明平常在某公司上班,其月收入固定是4500元,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任何所得了,还需要明年汇算清缴吗?

答:像这种情况,只在一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平时甚至都预扣不着个税,或者每月预扣预缴的税款之和刚好等于年度应纳税额,因此这部分个人就不需要明年再汇算清缴了。

相关法律依据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注意: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参考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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