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公司,均应按时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那么对于汇算清缴的时间,税法上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做以下账务处理:
应补缴税额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多缴税额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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