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有销售硬件和软件,公司购入房产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否要在软件和硬件之间分摊?如果分摊要怎么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四、六条的规定,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企业购买的是办公厂房,不是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等,且同时还有销售硬件产品。所以,进项税额需要按照成本或销售比例进行分摊,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比例。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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