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公务用车取得的补贴费用,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交通补贴的账务处理
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交通补贴的账务处理分两步进行,具体如下:
1、计提员工福利的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报销员工的交通补贴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举例说明:甲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按月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300元,相关的账务应该怎么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300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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