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企业员工李红在职期间通过自考的方式取得了本科学历,对于李红接受继续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学费支出,能否作为企业的一项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由以上规定可得,A企业员工李红在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费支出,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畴,因此李红为取得学位而参加自考发生的费用支出,应由个人承担,不得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职工教育经费会计分录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2、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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