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人员对固定资产销售进行账务处理时,将分为两步来入账,一是出售未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处理;二是出售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处理。以下将详细介绍固定资产的销售的账务处理及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的销售账务处理
一、未提完折旧将固定资产出售,做以下账务处理:
1、 转入固资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原值)
2、 出售固定资产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3、 固定资产清理转入资产处置损益
若是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为借方余额,则为清理的净损失,若是为贷方余额,则为清理的净收益:
1、借:资产处置损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二、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出售,做以下账务处理:
1、因提足折旧,此时固定资产清理为0: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原值)
2、 出售固定资产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固定资产清理转入资产处置损益
若是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为借方余额,则为清理的净损失;若为贷方余额,则为清理的净收益:
(1)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出售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有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以上“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已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及36号文有关规定,2013年8月1日之前,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销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摩托车、汽车、游艇,适用简易征收。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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