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融资为主的集团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是否可以作为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可见,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为企业的营业收入。因此,如果公司是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为主,则投资取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及转让股权收入)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
附:广告宣传费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期末: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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