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银行贷款需境外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并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一笔担保费用,那么支付的担保费用需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担保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下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支付担保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因此,担保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下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又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就属于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因此,支付担保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及相关的城建税和附加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向银行借款而发生担保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中合理支出,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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