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市公司分配给原始股东股利分红,股东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比例是多少?
原始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利分红个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征;解禁后持股时间超过一年的,获取的股息红利免征个税;解禁后持股时间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含1年)的,获取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征;解禁后持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含1个月),获取的股息红利全额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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