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在国外购买机票,得到的票据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那如果是国外的机票呢?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取得的收据如果属于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能够得到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3)以下来自厦门国税的答疑可以作为参考:
问:公司人员出差国外,在国外的网站上直接购买机票,只有国外航空公司发来的E-TICKET(电子机票),无公司章,里面有人名,行程信息,和金额,不知能否做账?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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