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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税依据怎么确定?
发布时间:2021-06-20

我们每个月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时候,是要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进行计算增值税的,在发生各项业务时,我们要如何确定增值税计税依据呢?今天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为大家介绍增值税中五种比较常见的计税依据确定方式,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一般销售的销售额

首先要区分我们收取的金额中哪些是包含在计税基础里面的,哪些不是。

(一)销售额中包含的项目有:

1.收取的全部价款

2.收取的价外费用(手续费、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等等)

3.消费税等价内税金

(二)销售额中不包含的项目有:

1.收取的销项税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4.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收取的保险费,及收取的代为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包装物押金

有些商品是需要连同外包装一起出售或者出借出租给购货方。它们的销售额确定按照下面商品来区分。

一般货物及啤酒、黄酒

1.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且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

2.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或者一年以上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

其他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时就并入销售额计税。

另外注意一下,押金与包装物“租金”进行区分,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押金不一定属于价外费用

三、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顺序核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1)非应税消费品的组价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组价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的成本利润率统一规定为“10%”。

四、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一)折扣方式销售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是销售额记录在“金额”栏,折扣额记录在“备注”栏的,则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按扣除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 二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1.一般货物(非金银首饰)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款计税

(三)还本方式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双方都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五、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含税收入常见情况

换算公式

1.商业企业零售价

2.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额

3.价外费用

4.计税押金收入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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