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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
发布时间:2021-06-20

企业在享受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后,是否能够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呢?

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根据2020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照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份以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退税。

根据财税2020年第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财税2019年第84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情形,不属于2号公告规定的退税后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适用范围。

增值税留抵退税小知识

1、增量留抵退税:

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怎么计算退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适用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适用于部分先进制造业以外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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