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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条件
发布时间:2021-06-17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条件:

1,本年度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应当附有年度损失金额的证明报告; (企业损失除外,只要是亏损,必须经过企业所得税结算审计);

2,纳税人本年度弥补亏损,并附有损失年度损失金额的证明报告,未在上一年度的损失报告中重复附加;

3,本年度销售(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含)的纳税人,应当附有本年度所得税结算的证明报告;

4,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

5、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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