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 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
被合并方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无需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以被合并方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税法不认可免税合并产生的商誉,即商誉计税基础为0,商誉账面价值则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会计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原因:
(1)若确认,则产生新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而改变商誉账面价值的计算结果(增加),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后,又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二者无限循环;
(2)由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第二种 应税合并形成的商誉
一般情况下,被合并方应按公允价值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即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应税合并时,税法确认商誉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初始确认时并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但后续计量时,会计上可能计提减值,由此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此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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