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制品油专用发票后,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产生销售折让该如何开票?
【谜底】
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制品油消费税征收打点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8年第1号)的划定:“2.发票“单元”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制品油专用发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景象的,应按划定开具红字制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依据上述划定,开具制品油专用发票后,海南公司注册,产生销售折让可开具红字制品油专用发票,发票“单元”栏应选择“吨”或“升”,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发票的“数量”栏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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