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企业股东用分红再投资于上市公司是否免征预提企业所得税?
【谜底】
《财务部 税务总局 国度成长改良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派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合用范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第 一条划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住民企业分派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合用范畴,由外商投资勉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克制外商投资的项目和规模。
第二条划定,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意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举办的直接投资,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海南公司注册,包罗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举办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海南代理记账,但不包罗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切合条件的计谋投资除外)。
……
按照上述划定可知,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企业股东用分红再投资于上市公司,切合条件的计谋投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不切合条件的计谋投资应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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